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日在北京东城区好苑建国饭店2层会议厅以现场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6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吴建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956,007,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27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50,903,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504%。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赞成:3,954,505,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 反对:822,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弃权:67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有表决权股数:3,956,007,224股 2、分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赞成:1,774,833,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8% 反对:32,601,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3% 弃权:4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股份”)、SAL.OPPENHEIMJR.&CIE.KOMMANDITGESELLSCHAFTAUFAKTIEN(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萨尔·奥彭海姆”)、DEUTSCHEBANKLUXEMBOURGS.A.(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2)发行方式 赞成:1,774,843,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4% 反对:32,591,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7% 弃权: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3)发行数量 赞成:1,774,824,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3% 反对:32,610,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8% 弃权: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4)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赞成:1,774,843,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4% 反对:32,591,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7% 弃权: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5)发行对象 赞成:1,774,824,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3% 反对:32,635,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2% 弃权:40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6)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赞成:1,774,824,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3% 反对:32,65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1% 弃权:38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7)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赞成:1,774,843,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4% 反对:32,591,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7% 弃权: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8)上市地 赞成:1,774,843,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4% 反对:32,591,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7% 弃权: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9)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赞成:1,774,843,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4% 反对:32,591,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7% 弃权: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10)决议的有效期 赞成:1,774,843,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4% 反对:32,591,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7% 弃权: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3、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赞成:3,954,306,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 反对:82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弃权:87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有表决权股数:3,956,007,224股 4、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赞成:3,954,306,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 反对:82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弃权:87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有表决权股数:3,956,007,224股 5、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赞成:3,954,306,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 反对:82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弃权:87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有表决权股数:3,956,007,224股 6、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 赞成:1,806,166,1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 反对:82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弃权:87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有表决权股数:1,807,866,428股,首钢总公司、国家电网、德银股份、萨尔·奥彭海姆、德银卢森堡回避表决。 7、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划的议案》 赞成:3,954,306,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 反对:820,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弃权:87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有表决权股数:3,956,007,224股 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