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8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30日; ● 除息日:2010年5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0年4月15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4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22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64,000,000.00元。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2010年4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账户,由本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依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 (3)对于其他账户,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30日 2、除息日:2010年5月4日 3、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7日 四、本次分红派息对象 2010年4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本条下款所列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2009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 话:010-64689035 传 真:010-6468903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3层证券事务部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