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2日 ●除息日:2010年6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30日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5月21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10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将2009年度分红派息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数7,838,152,3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783,815,233.3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2日 2、除息日:2010年6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30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9元进行派发。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请获得本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的QFII最晚于201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五、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武钢股份董秘室 2、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3号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3、邮政编码:430080 4、电话:027-86807873 5、传真:027-86306023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7日 附表: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