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12月26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梅城先生主持,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161,063,540.69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董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161,063,540.6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的要求,董事会同意在《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原条款后增加如下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以上之规定。"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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