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真审阅《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基础上,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上海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洲”)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 价公允,程序公正,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该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也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上海亚洲、上海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和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因此,本人认为对公司本次交易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公允。 三、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4.5亿元实施本次交易,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四、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取得上海亚洲私人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江阴中基铝业有限公司75%股 权,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有关议案及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世义 郑烈波 洪玉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