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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8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156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3.93%。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0]第4-0006号),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80,627,291.42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106,694.59元,加上上年结存未分配利润56,216,424.99元,减去2009年分配现金股利19,750,000.00元,本年度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108,987,021.82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余额59,684,766.07元。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1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3元(含税)现金股利,合计63,300,000.00元。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0年度与关联方武汉市新特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之间的累计销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53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韩啸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其2010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洪玉敏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聘任洪玉敏女士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戈向阳、冯玫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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