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63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7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81,000万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5,608.9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5,391.05万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出具的深南验字 (2010)第01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0年8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 出资设立合肥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议案,决定向 甲方出资人民币12,000万元以建设合肥研发基地。甲方为乙方之全资子公司。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乙方 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与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以下简称"丙 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丙方为存放乙方向甲方增资的超额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是经中国银行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合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 丁方为乙方上市的保荐机构,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合法 保荐机构。 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1903407610502】,截止2010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30,037,730元。该专户 仅用于乙方向甲方增资的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资金除用于甲方新产品 的研发、设备采购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外,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2、甲方已在丙方开设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定期存款户"), 账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如下: 账号 金额 开户日期 期限 55190340768000024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叁个月 55190340768000038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叁个月 55190340768000041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陆个月 55190340768000055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陆个月 55190340768000010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陆个月 55190340768000069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壹年 55190340768000086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壹年 55190340768000072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贰年 55190340768000090 ¥10000000 2010 年 11 月 26 日 贰年 合计 玖仟万元整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在定期存款户续存,并通知丙方和 丁方。甲方不得以其定期存款对外提供担保。 本协议中甲方定期存款户不得取现,也不得向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 他账户划转资金。甲方如需使用定期存款户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 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丁方。 3、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乙方作为甲方的母公司,应当依据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对超额募集资金投 资甲方实施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投资甲方的实施、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 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华峰、张晓斌(以及丁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孙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丁方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超过该 超额募集资金总额 10%(以较低者为准)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丁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 议约定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 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 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本协议约定的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丁方也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丙方在本协议项 下的全部义务同时解除,募集资金专户及资金的处置由甲、乙、丁三方另行协商。 10、本协议项下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为丙方的权利而非义务,乙方 在本协议项下的弃权或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救济或权 方之间及其各自或共同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均不构成对丙方的约 束。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