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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迪科(30004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29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7日以邮件方式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送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人,出席通讯会议的董事共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陈友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10年11月29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2010年11月29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详见2010年11月29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子公司管理制度》详见2010年11月29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部审计制度》详见2010年11月29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详见2010年11月29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详见2010年11月29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9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
  1、原《公司章程》第十条为: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2、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订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订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修订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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