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份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0年10月27日下午1点在无锡市新区张公路1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志方先生主持,公司7名董事、2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0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75,004,2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2010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75,004,2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万晓蓓和陆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