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11月22日,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形式通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0年11月29日15:00,会议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其中李润渤先生、康泰先生现场参加会议,蒋萌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润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监事讨论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具体内容已同日公布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此项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对《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体内容已同日公布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此项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