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1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26日在青浦宾馆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周文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张祥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三、会议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周文,委员:张隐西、施利毅、张祥福、卜海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张隐西, 委员:陈康华、周文、张祥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士钊, 委员:陈康华、周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施利毅, 委员:李士钊、李宏。 四、会议以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周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林义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会议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张祥福先生、周武先生、李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林义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上述董事长、副董事长、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管的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上述董事的简历详见于2010年10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聘任的高管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三季度报告》。 《2010年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简历 董事长、总经理: 周文。简历详见于2010年10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张祥福。简历详见于2010年10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董事、副总经理: 周武。简历详见于2010年10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董事、副总经理: 李宏。简历详见于2010年10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林义擎,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会计师。荣获2005年虹口区先进会计工作者。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主管,2006年1月起,任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等职。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林义擎先生于2010年7月12日至16日参加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中小企业板2010年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第七期)”成绩合格,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2010-2-127。 林义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林义擎先生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