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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3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6月26日上午九时在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3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家富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0年6月21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曹家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尹效华先生、闵群女士现场参加本次会议,董事缪文全女士、谢文用先生、曹龙根先生、曹正启先生、王守伟先生、许万根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十八万吨配合饲料加工厂项目的议案》;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年产十八万吨配合饲料加工厂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互相担保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互相担保协议,互保金额伍仟万元人民币,互保期限贰年。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互相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互保事项的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并授权董事长负责对外签署与此次担保相关的文件。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办理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陈化粮收购” 业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五、 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0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3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四项议案。
    《河南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9日
    附件一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董事: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需增加“陈化粮收购”经营业务。由于陈化粮收购须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 和“陈化粮收购许可证” ,目前,公司已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为尽快办理“陈化粮收购许可证” 必须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陈化粮收购” 业务。因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禽业养殖、加工及制品销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货运。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饲料生产销售,父母代樱桃谷鸭、种蛋的生产经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制(凭证)。
    拟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禽业养殖、加工及制品销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货运。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饲料生产销售,父母代樱桃谷鸭、种蛋的生产经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制(凭证)。陈化粮收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有关现金分红政策的内容。
    《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文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拟将该条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议案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所提交的分配议案中对以现金方式的分红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但当公司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可以对所提交的分配议案进行适当调整,不受本条百分之十现金分红下限的限制:
    1、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2、母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现提请本次董事会审议以上修改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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