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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00232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2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4月19日上午九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潢川县城跃进东路308号公司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缪文全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其中秦金恒先生受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和辽宁省粮油食品边贸公司委托行使表决权。四家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05,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105,7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105,7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09年度公司财务报表经国富浩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9年度公司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93,238.46万元,同比减少了3.13%;实现的利润总额为4,081.45万元,同比减少了20.12%;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026.9万元,同比减少了13.95%。
    同意股份105,7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0,268,984.92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9,862,828.63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986,282.86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5,282,702.06
    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15,744,142.57元,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1,026,844.63元。同意2009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47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470万元,分配后余额136,326,844.63元结转下年。
    同意股份105,7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份105,7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仍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参照以前年度标准与其具体协商。
    同意股份105,7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议案》。
    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年3万元(2009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1万元)。
    同意股份105,7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公司独立董事尹效华先生并代许万根先生、王守伟先生在本次会议上作《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对其在2009 年
    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的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郭耀黎、李婕妤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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