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0年8月17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8月18日-2010年8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18日15:00至2010年8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镇西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蔡兴强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0,701,29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0,404,72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6,57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0,546,09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反对155,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刘志华、刘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