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以电邮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10月29日上午10:00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新竹路4号新竹苑6幢5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叶琼先生主持,会议通过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做出如下决议,现公告如下: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成立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请参见公司:《公司成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网址为:www.cninfo.com.cn)。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的议案。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请参见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网址为:www.cninfo.com.cn)。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29日 附件: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原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90,000,000股;2009年11月13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0 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120,000,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 156,000,000股。 现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59,658,300 38.24% 2 重庆乌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SLS) 12,870,000 8.25% 3 深圳市华瑞杰科技有限公司 11,711,700 7.51% 4 深圳市中泽信投资有限公司 9,360,000 6.00% 5 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5,850,000 3.75% 6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850,000 3.75% 7 深圳市乔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680,000 3.00% 8 重庆源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80,000 3.00% 9 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340,000 1.50% 10 社会公众股 39,000,000 25.00% 合计 156,000,000 100% 变更后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90,000,000股;2009年11 月13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120,000,00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 司总股本为156,000,000股。 现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59,658,300 38.24% 2 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LS) 12,870,000 8.25% 3 深圳市华瑞杰科技有限公司 11,711,700 7.51% 4 深圳市中泽信投资有限公司 9,360,000 6.00% 5 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5,850,000 3.75% 6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850,000 3.75% 7 深圳市乔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680,000 3.00% 8 重庆源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80,000 3.00% 9 深圳市卓佳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340,000 1.50% 10 社会公众股 39,000,000 25.00% 合计 156,000,000 100% 原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变更后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 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