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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8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2月24日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由董事长沈锦华先生主持会议。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沈锦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2、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选举产生了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名单如下:
  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刘爱莲委员:姚瑞波、钱志新、刘爱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刘丹萍委员:许剑峰、刘丹萍、刘爱莲
  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钱志新委员:黄良发、刘丹萍、钱志新
  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沈锦华委员:沈锦华、沈捷尔、钱志新
  专业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证券代码:002315证券简称:焦点科技公告编号:2010-037
  3、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沈锦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姚瑞波先生、许剑峰先生、黄良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丁光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顾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同本届董事会。丁光宇先生、顾军先生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九兰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刘九兰女士简历附后。
  5、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修改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代码:002315证券简称:焦点科技公告编号:2010-037
  附件一:
  1、丁光宇先生,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男,出生于1972年2月,本科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科员、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科长、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罗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加入南京焦点,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截至2010年12月23日,丁光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4,269股。除上述外,丁光宇先生与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丁光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顾军先生,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男,出生于1973年11月,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5月加入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文笔网路科技有限公司(台湾)董事。截至2010年12月23日,顾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外,顾军先生与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刘九兰女士,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58年8月,中专学历。2001年4月至2004年5月任南京焦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2004年5月至2007年9月任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9月至今任职公司内审部。截至2010年12月23日,刘九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2,135股。除上述外,刘九兰女士与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九兰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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