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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00230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8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16 日以传真的方式通知公司第一 届监事会成员于 2010 年 12 月 27 以现场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会议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如期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名,实参 加监事 3 名,监事吴月平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议案内容请见附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草案)》详见12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议案需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议案内容《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全文详见 12 月 28日的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2011 年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常熟市支行不超过 6 亿元,中国银行常熟市支行不超过 6 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常熟市支行不超过 4 亿元,交通银行常熟市支行不超过 3 亿元,浦发银行常熟市支行不超过 1 亿元,中信实业银行常熟市支行不超过 3 亿元,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不超过八千万元。 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该议案需提交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 行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主承销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计划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37.8%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司净资产 为21.16亿元),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有关"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规定。
  4、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5、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6、发行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7、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 行。
  8、发行利率: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 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9、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10、授权
  (1)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的实际
  需要全权决定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时机、 发行批次、发行数量、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并办理相关手续加以实施。
  (2)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在公司发行本次短 期融资券的过程中,有权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发行短期融资 券的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承销协议和承诺函等),并办理必要的 手续。
  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 受发行注册后实施。
  该议案需提交 2011 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2011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
  行主要生产用原材料铜材、塑料、铝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1 年度单次或累计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但不 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不计入 上述保证金范围。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3票,反对票为0 票,弃权票为0 票。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12月27日
  附件:
  关于修订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1、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 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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