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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30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7月29日。
    3、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4,650,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4.36%。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季方苏律师、陈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龚茵女士、周建新先生、詹祖根先生、胡常青先生、王玲女士、林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昆先生、陈枫先生、池溦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龚茵女士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1.2选举周建新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1.3选举詹祖根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1.4 选举胡常青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1.5 选举王玲女士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1.6 选举林凌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1.7 选举陈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1.8 选举陈枫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1.9 选举池溦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未提出异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吴月平女士、陈孝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李文嘉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李文嘉先生已于2010年7月9日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吴月平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2.2 选举陈孝勇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154,65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季方苏律师、陈洋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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