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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龙电器(00229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16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5日下午14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219,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45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162,3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1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8%。会议由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自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06月15日止),到期将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68,215,69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4,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行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同意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68,214,39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4,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1,3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动公司监事的议案》同意陈邦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一致。表决结果:同意68,214,39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4,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1,3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举梅红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一致。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包括三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二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同意修改为: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表决结果:同意68,214,39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4,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1,3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0年8月13
  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3万元/人·年(含税),按月发放,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表决结果:同意68,207,89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0,9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振武律师、吕宏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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