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21日以邮件形式发出,公司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蒋辉珍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认真研究,全体董事传真/专人送达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公司资金管理的灵活性,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提议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计划的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2、发行日期: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一次或分期择机发行; 3、发行期限: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每次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4、发行利率:参考发行时与公司发行主体相近、期限相当的短期融资券的现行市场利率,但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发行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机构投资者; 6、承销方及承销方式: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部分归还银行贷款,部分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营运资金。 (三)本次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确定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等事项; 2、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申报注册文件、发行文件及材料,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若国家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