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9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怀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124,2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陈怀荣先生、王焕成先生、任京建先生、程辉先生、张淑玉女士、靳发斌先生、王春和先生、陈晋蓉女士、甘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王春和先生、陈晋蓉女士、甘亮先生为独立董事,甘亮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上九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表决结果(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董事候选人陈怀荣先生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董事候选人王焕成先生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董事候选人任京建先生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董事候选人程辉先生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董事候选人张淑玉女士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董事候选人靳发斌先生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春和先生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晋蓉女士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甘亮先生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吕桂芹女士、陈怀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张忠辉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监事候选人吕桂芹女士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监事候选人陈怀奎先生所获票数为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波律师、冯翠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