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1月8日下午16:00时在三亚海航花园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0月26日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增补董事候选人邱安超出席了本次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审议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2010年12月22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赵福君先生、欧阳曜先生、李坤奇先生、施瑞丰先生、邱安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提名陈冲先生、黄蓉芳女士、赵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因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连续四年在本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故本次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赵福君先生、欧阳曜先生、李坤奇先生、施瑞丰先生、邱安超先生、陈冲先生、黄蓉芳女士、赵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侯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对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审核无异议。 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2010年11月10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及地区差异,拟将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提高至6万元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修改后的《独立董事津贴办法》全文详见2010年11月10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备案等事宜,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改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10年11月10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2010年11月10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修改后的《内部审计制度》全文详见2010年11月10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聘任李玉才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李玉才简历见本公告附件三。 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0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附件三:关于修改《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附件四:内部审计负责人简历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福君先生,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计算机系,获硕士学位。1997年创办久其公司,曾任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目前还担任成都久其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久其软件有限公司、上海久其软件有限公司、重庆久其软件有限公司、西安久其软件有限公司、新疆久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泰湘女士为夫妻关系,和董泰湘分别拥有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久其科技投有限公司10%、50%的股权;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4760702股,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票2815757股;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欧阳曜先生,197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获学士学位。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及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拥有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久其科技投有限公司10%的股权;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直接持有公司股票5235916股,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票2815757股;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坤奇先生,197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获学士学位。现任公司董事、RO事业部总经理及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拥有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久其科技投有限公司15%的股权;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18316股,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票4223635股;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施瑞丰先生,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学历;现就读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管理工程硕士学位。曾就职于中船建筑设计研究院科技处、北京昊寰公司财务处、北京华孚商科技发展公司、北京阳刚经贸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拥有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久其科技投有限公司15%的股权;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18316股,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票4223635股;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邱安超先生,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就职于内蒙古兴安盟农业经营管理站。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北邮中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票90000股;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 陈冲先生,194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系,教授级高工。 曾任电子工业部计算机司副司长、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副司长及正司级巡视员。现任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万利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黄蓉芳女士,194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高级会计师。曾任电子工业部经调司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及综合调节处处长、无锡微电子联合公司总会计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财务局副局长、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赵红女士,196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英国东伦敦大学及华中科技大学,分别获得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质量协会学术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统筹法优选法学会应急管理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发生变化,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董事三名。 三名。 附件三: 关于修改《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拟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独立 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独立监督公司财务收监督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收益性,加强经济管收益性,加强经济管理,督促实现经济目标,根据 理,督促实现经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本公司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本 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运行情况,检查本公公司及控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产,监督本公 司及控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产,监督本公司及控司及控股公司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 股公司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 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益等行为,检查监督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分、 情况。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内部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由董事会领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审计 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 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内 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或资格。 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 职权,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 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等行 为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利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审计包括资金、固定资产、存货、采购、研发、生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产、销售、项目实施、售后服务等公司内部经营管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包括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研发项目审计、重点项目实施审计等。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 (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 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 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 的问题等。 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五)对公司的经济运行质量、经济效益、内 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控制度、各类费用的支出以及资产的保护等进行监 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督评价,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提出纠正、处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 理违反法规行为的意见; 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六)参加公司财务部组织的财务工作会议,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及时了解各项财务工作的最新进展;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 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八)编制各种审计项目的计划,收集有关审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计资料,编写各种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年度工 性进行评价。 作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注册会计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 师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十)帮助、督促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建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立健全内控制度;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十一)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 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 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 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的权利: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 时报送经营业务计划、预算资料和会计、统计报表以及 企业经济活动有关文件等; (二)审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凭证、账册、合 同及预算、决算资料,检查各类资产现状,查阅有关文 件档案等;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索 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会 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 做出制止决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 为,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权包括: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实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 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门按时报送经营业务计划、预算资料和会计、统计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表以及企业经济活动有关文件等;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 (二)审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凭证、账册、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合同及预算、决算资料,检查各类资产现状,查阅 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有关文件档案等;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有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权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 大会议; 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 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为,经董事会同意,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对已经造 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 的建议;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 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可采取封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存账册和冻结资料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 员责任的建议; 履行;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 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 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 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 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 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 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 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 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 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 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 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 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 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 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 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 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 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 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 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 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 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 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 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 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 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 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 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除对上述审计外的其他审计,包 括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 成本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专项审计包括研发项目审 计、重点项目实施审计等。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审计事项出具相 应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对一般审计事项做出的处 理决定,由内部审计部行使,对重大审计事项,提出审 计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应 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审计工作计划; (一)拟定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 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 作详细记录; 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 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报告; (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 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内部审计部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 在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审计委 执行; 员会审议。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内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部审计部在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 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 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 同意后方可进行。 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或 后,可以暂停执行。 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办公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部审计部应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销售循环审计和控制:公司对销售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业务应有明确分工,市场调研、招投标、商务要分 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别负责,内部牵制。对销售、回款和坏账要严加审 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核和控制。 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业务审计和控制:对应收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规账款要根据凭证和记录,进行账龄分析,责成业务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员及时催收款项,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监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劝退、开控力度,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任何坏账均需审批方 除等处分;可并处罚金;涉及违规金额的,处2倍以下 可作损失入账。 违规金额的罚金;有违规所得的,没收违规所得,造成 第十九条 重大业务合同的审计和控制:内审 损失的,追回全部损失,并处罚金;或提交有关部门进人员要对重大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作出评审建议, 行处理: 发现重大风险问题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监察合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同的实施履行情况。 的; 第二十条 存货采购的控制和审计:采购部门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存货材料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查的; 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采购依据。慎重选择供货单位,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保证质量,维护公司信誉。控制采购成本,建立严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隐匿收入、挪用资金、格的货款支付制度,及时取得有效凭证。 公款私存、据为己有的; 第二十一条 成本费用的控制和审计:审查公 (五)业务审核不严、财务审核不严、玩忽职守、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适应生 造成损失的; 产经营需要,并对有关费用的合法性、归集和分配 (六)虚列支出、超标准报销、弄虚作假、隐瞒事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对降低成本费用所采取的措施 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进行评审,对成本费用的效益进行评价。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审计与 (八)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控制:检查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是否合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理,实物资产是否专门登记管理,实物的购入是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有验收手续,折旧的计提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标准 告、通报批评、劝退、开除等处分,可并处罚金,或提 是否合乎规范。 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审计和控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制:审查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资金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规划,规范筹资活动,审查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检查投资支出的合理性、效率性,有无违规行为,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手续和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得当,审查投资预算和实际投放的符合性,及时发现风险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对投资效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存状况,考查货币资金循环与其他业务循环是否畅通,检查货币资金职务分离控制,检查款项收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价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货币资金的利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 税务业务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纳税情况,衡量公司的税负水平,评价各项税款提取,缴纳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提出或完善处理税务问题,保证纳税事项合法、合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 生效并施行。 附件四: 内部审计负责人简历 李玉才先生,197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毕业于长春税务学院,自考会计。曾就职于长春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9年9月至今,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内部审计工作。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至今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