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8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激励计划》的摘要刊登于同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激励计划》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相关的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对《201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1)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