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股网.中国 chaguwang.cn
·您所在的位置: 查股网首页 > 公司公告 > 大东南(002263)

大东南(00226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8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10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0 年 12 月 26 日-2010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0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千禧路 5 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524,58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0.6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1,050,07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474,51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75%。会议由董事长黄飞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 管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二项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2,524,581  股。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由 公司董事会提请大会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82,515,081 股,反对 0 股,弃权 9,50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99.99%。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 31,465,010 股,反对 0 股,弃权 9,500 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9.97%。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监事会提请大会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82,515,081 股,反对 0 股,弃权 9,500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99.99%。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 31,465,010 股,反对 0 股,弃权 9,500
  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99.9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康晓阳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28 日
  附:候选人简历 汪茂伦先生,41岁,大学学历,经济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历任诸暨市交通银行诸暨支
  行副行长。现任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汪茂伦先生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也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情形。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