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2010年5月27日,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6月18日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7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和严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63,033,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提案的审议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3,033,73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10年5月27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严磊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于2010年6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