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核孙家权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孙家权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经审核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杨自亮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他们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经审核高爱好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高爱好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海伦 印晓星 周海涛 孔徐生 20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