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3日下午2:30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17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简伟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及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不超过18,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不超过13,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蓝海实业有限公司向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5,000万港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杨云律师、孟良勤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30号),认为: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