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0年9月6日14:00~15:00 (二)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绵兴东路97号久远商厦五楼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四)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1日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晓忠 (七)本次会议通知刊登于2010年8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140,934,575股,占公司总股本202,444,033股的69.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刘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0,93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