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延迟归还财务资助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温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期限为6个月,该项财务资助将于2010年6月16日到期。此次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清偿保温公司到期的银行贷款和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鉴于保温公司的市场业务启动需要流动资金,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保温公司计划于2010年7月31日前归还该笔款项。 2009年12月4日,公司与保温公司、纳尔特集团有限公司、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及余长福先生签订了《财务资助合同》。按照《财务资助合同》,保温公司若不能在还款日支付应偿还的资助本息,公司将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约定的利率(6%)加收百分之五十,逾期利息按逾期的金额和实际逾期的天数计收。本次财务资助由本公司单方提供,如保温公司不能归还到期借款,由纳尔特集团有限公司、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及余长福先生承担归还借款及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 此次保温公司计划于2010年7月31日前归还该笔款项,公司与保温公司、纳尔特集团有限公司、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及余长福先生将签订《财务资助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7月31日。公司一定会督促保温公司按计划还款,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