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9:30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 4、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何秋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121,213,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上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213,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2 %; 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213,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8%; 弃权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1%。 本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2010 年9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1,213,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91%; 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8%; 弃权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1%。 将2010年度审计费用调整为80万元/年(差旅费、食宿费另计)。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皮艳霞、郭英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