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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07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5月6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填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119,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每项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108,2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反对 0股,反对率0 %;弃权11,300股,弃权率0.01%。
    (2)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11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率0%;弃权0股,弃权率0%。
    (3)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11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率0%;弃权0股,弃权率0%。
    (4)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11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率0 %;弃权0股,弃权率0%。
    (5)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84,11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率0%;弃权0股,弃权率0%。
    (6)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4,11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率0%;弃权 0股,弃权率0%。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的200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5,193,233.96元;母公司净利润为136,196,635.48元。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的章程规定,按2009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3,619,663.55元,加上以往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163,942,064.90元,2009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6,519,036.83元。
    公司以2009年年末股本270,3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共计分派现金股利162,216,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7)审议通过关于《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11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率0%;弃权0股,弃权率0%。
    2010年度财务预算为: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平稳增长态势,营业总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增长约20%(上述经营目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10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4,11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100%,反对0股,反对率0%;弃权0股,弃权率0 %。
    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提请2009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总裁根据行业水平和实际工作量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确定审计服务价格并签定相关合同。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任天飞先生向大会做了2009年度的述职报告,独立董事黄国雄先生、王善平先生委托任天飞先生向大会做了2009年度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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