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7年9 月24日,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签订《保荐工作协议》,根据协议,申银万国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限至2010 年12 月31 日。 2010 年5 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提交于2010 年6 月18 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通过网络投票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公开增发A股股票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增发”)。 2010 年9 月7日,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聘请银河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增发的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委派李伟先生、敖云峰先生作为公司本次增发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增发的尽职推荐工作及本次增发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申银万国于2010 年9 月8日签署了《终止保荐工作协议书》,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010 年9 月9日,公司与银河证券签署了《补充保荐协议》,共同约定: 由银河证券承接公司2008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并由指派保荐代表人李伟先生、敖云峰先生承接公司2008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