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5日下午13:00在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571,290,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8%。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黄淑玲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1290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陈玮律师、王珊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