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5月,公司接到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收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函》(粤外经贸资函[2010]360 号):“根据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5]656号)规定,鉴于公司外资股比已低于10%,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收回商外资资审字[2008]0189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公司已根据上述批复文件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回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于近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由于公司原为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未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故本次变更不涉及公司税收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