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西阳镇龙坑村; 李建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宪,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蔡金萍,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1月15日和2010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对2009年的业绩预计进行了修正。第二次修正后,公司2009年业绩由2009年三季报中预计的同比下降60%-80%调整为亏损4000万元至5000万元。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建华、董事兼总经理刘宪以及财务总监蔡金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李建华、刘宪、蔡金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