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5月25日下午2:3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9人,代表股份128,658,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1493%;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28,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624%。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股份358,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86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28,381,44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849%%;反对276,506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149%;弃权2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2%。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28,550,145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61%;反对89,20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93%;弃权18,8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江志君、李云龙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