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股东、董事总经理孙宪法先生通知,其本人股票账户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本次买卖行为发生当日,孙宪法先生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了相关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孙宪法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孙宪法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孙希民之子,是孙希民先生一致行动人。孙希民持有公司股份57,155,000股,占总股本53.17%)于2010年5月24日通知公司增持公司股份。拟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截止2010年5月24日下午收盘,孙宪法先生以其本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本公司765,2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1%。(详见公司公告2010-021) 2010年5月24日~25日,孙宪法先生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790,922股,成交均价12.387元/股;2010年5月25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600股,成交均价为12.957元/股,此操作构成了短线交易。当日(5月25日)又买入公司股票20240股,成交均价为12.923元/股,与当日卖出行为又构成一次短线交易。两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孙宪法先生第一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12.957-12.387)*3600=2052元,公司已将本次收益收回。第二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12.957-12.923)*20240=688.16元,公司已将本次收益收回。孙宪法先生就本次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向孙宪法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