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杜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00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77%。会议由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2009 年12 月31 日的公司总股本10,7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0,7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73,764,428,03元结转下一年度。以200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7,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53,5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60,500,000股。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而引起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0,00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对2009年度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0年4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刘晓晶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