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8日上午10:30-11:3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 6.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在《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6,050,45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0175%。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050,450股;弃权:0股;反对: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许成富律师、童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10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