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8月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保荐协议》,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公司2008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授权张艳英女士、龙飞虎先生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后张艳英女士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离职,国信证券指定林郁松先生接替张艳英女士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公司已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署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因此,公司于2010年6月2日与国信证券签署了《关于终止〈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保荐协议〉的协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国信证券对公司200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根据公司与平安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平安证券对公司的保荐期间及持续督导期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申请材料上报至中国证监会时起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成功发行之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并承担国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时间的持续督导义务。平安证券指派林辉先生、封江涛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 2、《关于终止〈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保荐协议〉的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