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以内的担保,担保期限二十四个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担保无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及和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后,由本公司分别和中国银行扬中支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后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黄江镇龙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德洪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矽胶、硅油。 被担保人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本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753.98万元,负债总额9,400.64万元,股东权益合计9,353.35万元,2009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117.86万元,实现净利润1,528.7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止2010年3月31日,被担保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2,123.50万元,负债总额12,481.68万元,股东权益合计9,641.82万元,2010年一季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685.88万元,实现净利润478.7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拟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二)和上述被担保人拟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由于被担保人不能向银行履行付(还)款义务而导致银行向本公司要求履行担保义务致使本公司损失,本公司有权向被担保人要求相应赔偿。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合并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五、保荐机构的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就上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核查并发表 意见如下: 1、经核查,为进一步支持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东方”)的持续发展,因东莞新东方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继续为其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截至2010年3月31 日,东莞新东方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22,123.50万元,负债总额为12,481.68万元,净资产为9,641.8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42%。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拟继续为东莞新东方提供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对他方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合计为5,0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09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34%、净资产的5.2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本次担保使得东莞新东方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及时取得银行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请东莞新东方谨慎且有序使用担保额度内的贷款,科学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偿债能力,防范财务风险。 公司为东莞新东方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独立董事也就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刊登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遗漏。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为5000万元,占本公司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52,163,737.91元的5.25%,无逾期担保的数量。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2009年财务报表及201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