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近日接到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东省2009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944000566,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东莞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率15%的税收优惠政策。东莞公司将根据《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