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00,000,0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5,622,0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2%。 公司董事长徐永平先生因出差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陈小东先生代为行使职权,主持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65,622,02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由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公司2010年5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部分数据。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