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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0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30日上午9:00在浙江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063,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2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海良先生主持了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冯亚丽女士、YI-MIN CHANG女士、曹建国先生、汪鸣先生、陈东先生、邵国勇先生、刘剑文先生、蒋开喜先生、汤淮先生为公司董事,其中刘剑文先生、蒋开喜先生、汤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以上九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冯亚丽女士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YI-MIN CHANG女士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曹建国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汪鸣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陈东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邵国勇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剑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开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汤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钱昂军先生、赵学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马为民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钱昂军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赵学龙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3,06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吴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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