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协鑫风能装备控股有限公司和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2010年11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协鑫风电(江苏)有限公司及协鑫风电(锡林浩特)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协鑫风能装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协鑫风电(江苏)有限公司85%的股权和协鑫风电(锡林浩特)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以及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协鑫风电(江苏)有限公司15%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11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编号:2010-066)。 2010年11月26日, 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投资”与协鑫风能装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控股”)及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各方 1、转让方 (1)协鑫控股; (2)上海国能。 2、受让方 金风投资,为金风科技全资子公司。 二、交易标的 1、协鑫风电(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江苏”)100%股权; 2、协鑫风电(锡林浩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锡林”)25%少数股东权益。 由于协鑫江苏持有协鑫锡林75%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金风投资将持有协鑫江苏100%的股权和协鑫锡林100%的股权。 其中: 协鑫控股收购持有协鑫江苏85%的股权和协鑫锡林25%的股权; 上海国能持有协鑫江苏15%的股权。 三、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一) 股权转让价款 经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共计16,88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共分三笔支付: 1、受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 2、受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且2010年12月31日前,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 3、转让方争取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办理完毕该变更登记后,受让方不迟于2011年3月31日向转让方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价款,共计6880万元人民币。 若转让方在2011年3月31日之后办理完毕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应在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第三笔股权转让价款。 受让方在依法扣除应由其代扣代缴的本次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后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价款。 四、协议的生效和交割 (一)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 2、本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股权交割日 本协议生效日之次日为交割日。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均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方违约特别约定: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转让 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迟延支付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按应付而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额的万分之三按日支付违约金;受让方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同时一并支付上述迟延支付期间的累计违约金; 3、转让方违约特别约定 (1)若过渡期(本协议签署日至股权交割日)内,因为转让方的原因导致目标公司发生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资产灭失,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损失; (2)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在交割日后3年内不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与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现有生产、组装和销售风机用叶片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并保证上述主体不与任何第三方合营、联营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经营前述业务,若转让方违反其承诺的,应立即停止其经营的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所得利润归属于目标公司,该利润不足以弥补目标公司损失的,应赔偿目标公司损失。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