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30日(星期一)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 徐荣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78,554,014 股,占股份总数的58.10%。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徐荣、姜鹄、顾泽波回避表决,回避股份76,613,699股,有效表决股份1,940,315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陆署光、李良锁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议案》,同意九鼎新材投资6921万元与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如歌花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徐荣、姜鹄、顾泽波回避表决,回避股份76,613,699股,有效表决股份1,940,315股。 表决结果:赞成1,94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