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何学葵,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玉红,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徐云葵,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德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孝银,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云川,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梦龙,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蒋凯西,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钟佳富,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石廷富,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亚光,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焕珠,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观亮,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唐林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赵国权,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黎钢,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普乐,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2009年10月30日,公司公告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比上年增长的幅度将在20%-50%之间(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为8677万元);2010年1月30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在前述公告中披露的2009年度净利润增长幅度修正为将比上年下降幅度在30%以内。 2010年2月27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09年度的净利润为6212万元;2010年4月28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前述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 2010年4月30日,公司公告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1)公司未及时发布2009年业绩预亏公告;(2)公司对2009年业绩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正,修正前后业绩发生盈亏性质重大变化,且修正时间严重滞后;(3)公司2009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与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业绩数据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误差率在100%以上。 二、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 因2008年公司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披露的2009年年报中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如下更正:追溯调整减少200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收入23,485,195.00元、追溯调整减少200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成本11,947,362.81元、追溯调整增加2008年合并及母公司年末应付账款11,537,832.19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2008年年末未分配利润10,384,048.97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2008年年末盈余公积1,153,783.22元。 三、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等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个别科目数据差错金额较大,被本所要求予以更正,公司已于2010年5月21日刊登了2009年年报更正及补充公告。 本所认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11.3.1条、11.3.3条及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学葵,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董事胡虹,时任董事黎钢、钟佳富,独立董事郑亚光、谭焕珠,时任独立董事普乐、周观亮、罗孝银,时任监事刘玉红、石廷富、王云川,副总经理徐云葵、陈德生,时任副总经理李梦龙,时任财务总监蒋凯西,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唐林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学葵,时任监事刘玉红、王云川,副总经理徐云葵、陈德生,时任独立董事罗孝银,时任副总经理李梦龙,时任财务总监蒋凯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董事胡虹,时任董事钟佳富,时任董事黎钢,监事石廷富,独立董事郑亚光、谭焕珠,时任独立董事周观亮、普乐,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唐林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