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后续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2009年1月6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向金华立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共计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1月6日至2009年6月30日;2009年6月30日借款本金用于抵消公司应付新洲置业的购房款;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交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公司解除与新洲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0年7月21日收到退回购房预付款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6万元,共计人民币1076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