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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隆软件(00219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06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拟成立“江苏海隆软件有限公司”的议案》
    (详见2010年6月21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号:2010-017),按照公司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软件外包后方开发基地”的规划,在经过一系列可行性方案的论证后,认为目前在南京正式成立软件外包后方基地的时机已经成熟,决定在南京成立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江苏海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以下简称:江苏海隆),已于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详见2010年7月13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号:2010-019)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0年7月30日公司与江苏海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江苏海隆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770120210012956,截止2010年7月21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限于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江苏海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后方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江苏海隆和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在江苏海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江苏海隆、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尊重和保障国信证券的知情权,并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和江苏海隆双方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卫钢、张群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江苏海隆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江苏海隆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江苏海隆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江苏海隆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江苏海隆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及说明。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江苏海隆、开户银行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江苏海隆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国信证券发现江苏海隆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国信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国信证券提醒后而江苏海隆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国信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国信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江苏海隆、开户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08 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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