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 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 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9日(星期五) 上午09:00--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仁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5878.87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9%。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5878.87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0年10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钱大治与谭志平出具了结论性意见:通过 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